公 告
李丽伟(身份证号:***)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许昌魏都鑫福地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不能提供所经营部分白酒的合法来源。上述白酒经鉴定不是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通知你于2019年5月10日来我局配合调查。至今你未来我局配合调查,手机亦无法联系,且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原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人已变更。现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联系电话0374-2129156)配合调查,并办理行政强制措施延期手续,逾期不来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我局将依法对扣押物品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