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葛市某电料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电线案
5月14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长葛市某电料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电线作出处罚,没收侵权“郑星”牌的电缆电线、没收违法所得223元、罚款30000元。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120盘“郑星”电缆电线,经鉴定上述电缆电线为侵犯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缆电线的货值金额为25584元,违法所得为22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处罚。
案例二: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鄢陵县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对鄢陵县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粮中粮”?郑麦179的小麦种子4袋;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3000元。
2023年11月29日,鄢陵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6月份定制了200条印有“郑麦179 豫审麦20210048,商标为:粮中粮?,的小麦种子外包装袋。该公司于2021年8月份灌装该小麦种100袋(规格:15KG/袋),销往驻马店、南阳等地,销售价格为:54元/袋,获得销售货款5400元。经鉴定,该批小麦种子为假冒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