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我市在专利创造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专利权人对专利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专利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很多专利技术还处在尖端前沿,高度专业化的技术要求对办案人员存在较大困难。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鉴定等方式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二、决策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
在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借鉴三门峡市、商丘市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行了规范,以有效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技术支撑,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
三、起草过程
高度重视《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制定工作,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局、省局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高质量做好《规则》起草工作。《规则》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相关科室、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意见建议,积极对接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对《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听取上级部门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规则》共二十九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和条件、管理办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一)《规则》适用范围
《规则》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全市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县级局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二)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
《规则》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技术调查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等7个方面。《规则》对技术调查官开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技术调查官的遴选范围
《规则》明确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开展专利审查或预审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同时,对于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四)技术调查官的遴选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5年以上机械、化工、材料、光学、计算机、电子信息、医药(器械)、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2.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5年以上;
3.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4.企业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技术职称限制。
(五)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
《规则》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应告知当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对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