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许昌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一起
假冒专利案件
2021年10月13日接举报:我市市场上售卖的豫鼎源精制土豆粉(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201430218471.0)涉嫌假冒专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核查,共发现四家商超和四家个体商户经销该商品。经调查,以上商家均表示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专利产品,并且都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供货商资质以及供货合同等凭证,证实涉案商品为当事人配送。2021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从漯河天天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进60000个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201430218471.0的豫鼎源精制土豆粉包装袋,共生产58200袋,全部销往许昌,当事人发出召回函后共召回涉案商品900袋,实际销售了57300袋,销售价为1.24元/袋。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71052元。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包装与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构成相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并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没有使用该专利外观方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理。
由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能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整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九条第一款“(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1.3“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从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