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许昌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尤尼克斯品牌商标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YONEX”标识背包、球包2138个;“YONEX”标识球包肩带190条、内衬177个、拉链头12.5万个、吊牌1万个,货值金额10万余元。经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行生产并在电商平台销售尤尼克斯品牌商标产品,涉案产品在电商平台非法经营数额3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6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