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食品销售铺销售的卤肉香味异常、口感特殊,怀疑添加有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生产销售的卤肉、原料包及卤汤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卤肉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等。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生产加工卤肉制品后在路边摊点摆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3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