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涉嫌生产、销售猪肉冒充牛肉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06-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基本案情

2026113日,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襄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检查时,查获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当事人盛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襄城县食品加工坊从事熟肉制品加工。自20255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腱猪肉制品(酱肉制品)81箱,采购金额共计109万余元。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在加工环节,当事人将上述猪肉制品作为原料,添加食用盐、花椒、复配着色剂(为使成品颜色鲜艳)及牛骨浸膏(为增加风味)进行煮制,生产加工为成品卤肉。加工后的产品通过其经营的襄城县盛同食品店、襄城县盛勋牛肉行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46/斤,销售范围涉及辖区乡镇超市及外地买家。

案发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封扣押了大量涉案物品,包括熟牛肉400余公斤及××香腱81箱、复配着色剂等原料若干

二、查处结果及定性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违法性质:

以假充真,误导消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门头明确标注为牛副产品,但实际使用猪肉原料加工,且通过添加着色剂及牛骨浸膏,使成品卤肉在感官性状上无法区分真实原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为牛肉制品。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

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当事人仅采购双友香腱猪肉原料的金额即达109万余元,结合其生产规模及销售价格,销售金额远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52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起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以假充真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食品安全案件。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牛副产品的认知偏差,将低价猪肉通过非法添加改头换面,冒充高价牛肉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成功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协同作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