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疑似“POPMART”品牌的盲盒涉嫌侵权。该公司提供了从某百货商行的进货票据。次日,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同品牌涉嫌侵权盲盒。经向商标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函鉴定,确认两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均为侵犯“POPMAR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某百货商行于2025年8月初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侵权盲盒36个,进货价11.6元/个。该商行以12元/个的价格批发给某商贸有限公司12个,其余部分用于零售。本案中,某百货商行货值金额576元,违法所得81.6元;某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元。两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法授权,但某商贸有限公司能说明商品提供者并提供进货票据。
两家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于某百货商行,因其虽声称不知情但无法说明提供者,不能免除罚款责任,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元及侵权商品。对于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其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符合该条款中免除罚款的情形,故仅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8元。
本案的查办提供了两点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顺藤摸瓜,追查源头。在执法检查中不局限于现场发现的涉案商品,而是通过进货票据等线索深挖上游批发商,有效扩大了行动战果,对侵权商品流通环节实施了精准打击。二是过罚相当,分类处置。本案根据两个当事人在侵权链条中的不同地位、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能否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作出了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既体现了严格执法的力度,又展现了规范执法的温度,对今后处理类似系列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