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许昌市某某快餐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10-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键词]

外卖店、虚假商业宣传

[核心要点]

“幽灵外卖”并非新问题,却是网络餐饮安全的“顽瘴痼疾”。醒目的招牌,精良的装修,坐满了食客的烟火气......在外卖平台上,不少为了营造热闹人气氛围的商家,开始使用AI生成的门头图、菜品图和封面设计,甚至还有门店显眼的标注着绝无预制菜、有堂食等等。这些被精心设计过的图片成功吸引了消费者目光,不少店铺月销量高达上千份。不法商家在电商平台擅自使用虚假门店图片进行外卖经营,且虚假销售单数,涉嫌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9日,接许昌市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某某快餐店涉嫌虚假宣传。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某某快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该店在某某外卖平台中使用的门头和经营场所照片为虚假图片,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2025年6月20日,我局以涉嫌虚假商业宣传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上架某某外卖平台开始经营。当事人无堂食场所,门头显示为“某某麻辣香锅”字样。当事人负责人为显示其店铺环境干净卫生,并因某某外卖平台要求店铺必须有堂食条件,从网上搜了名为“某某黑鸭煲”的门头照片,然后用手机P图软件将上述字体改为了“某某麻辣香锅”,并将“某某黑鸭煲”店铺的经营场所照片一起上传到某某外卖平台,通过审核后开始在某某外卖平台经营,当事人已构成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店利用互联网经营期间点击率为2260次,营业额37813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取证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2.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备注:“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 个月以下、违法行为涉及地域为县级区域内、利用互联网宣传点击率 3000 次以下,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处15000元罚款。

在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给该外卖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指导意义]

近年来网络餐饮行业呈爆发式增长,商家规模、用户数量及交易额持续攀升。在这种快速增长背后,“幽灵外卖”成为食品安全的新隐患。对消费者而言,堂食时能亲自踏足门店,环境好坏一目了然;可点外卖全凭屏幕上的图片做判断,那些精心修饰的干净画面成了商家争夺订单的利器。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视觉呈现背后却潜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打击“幽灵外卖”违法行为首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直接保护了消费者免受不合格食品的侵害,降低了食源性疾病风险。

其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打击照片造假违规经营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震慑了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利的商家,为合法经营的商家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