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鄢陵县某办公文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经查,2025年3月6日,鄢陵县某办公文具店从许昌某公司购进牛皮车线本10包和牛皮车线作文簿300格7包,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留存有进货票据。经检验检测,成品整体规格尺寸偏差(宽)项目不符合QB/T1437-2023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内芯定量项目不符合QB/T1437-2023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