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便利店销售未经认证、冒用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款儿童玩具涉嫌未经认证或冒用“CCC”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认证证书,且未建立购销台账。经查,上述玩具系2024年7月由推销员供货,当事人明知儿童玩具需强制性认证仍销售。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冒用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