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2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州市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经营的黄皮椒、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黄皮椒和生姜履行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17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