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示范区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几名员工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员工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取得健康证明;2.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生产加工车间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8名员工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