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东城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该店餐桌上的扫码点餐系统,纸巾为必选菜品且不可取消,纸巾费用为2元/盒,纸巾费的不可取消为当事人自行设置。该店现场点餐与扫码点餐使用的是同一个下单系统,两种点餐方式均通过当事人购买的“哗啦啦”收银点餐软件进行下单,均会为消费者默认下单一盒纸巾,且在点餐、结账时均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纸巾费可以取消。当事人称餐巾纸从丝柔纸业购买,价格为0.85元/盒,交易方式为通过微信支付或现金物流代收。当事人提供了餐巾纸购进的相关票据以及开业以来收取餐巾纸费的总数,其中共销售1756盒,收入为3512元,违法所得2019.4元。
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2019.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