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魏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许昌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的两块广告牌上显示“本活动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受,活动解释权归某串串香所有”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两块广告牌进行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每月17日,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活动的内容使用的格式条款含有“本活动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受,活动解释权归许昌某餐饮店所有”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