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分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中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6-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4年5月20日,魏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许昌某餐饮店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两块广告牌上显示“本活动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受,活动解释权归串串香所有”的宣传内容。
  经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两块广告牌进行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每月17日,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活动的内容使用的格式条款含有“本活动不与其他优惠同时享受,活动解释权归许昌某餐饮店所有”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