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子禄餐饮店未主动对 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醒目位置没有张贴或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