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位于许昌市六一路10号的许昌市魏都区程安良饮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