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消费者协会2022年度民生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3-0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一:祛斑霜不祛斑难寻售后

案情简介:消费者刘先生2022年01月5日在电视广告上看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祛斑霜宣传效果不错,就下单购买了几盒,谁知道实际效果和宣传不符,使用后满脸通红、肿胀,起红点,却一直联系不上商家提供的售后,无奈,投诉到建安区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经调解,生产厂家同意消费者退货,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3000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此案件中,由于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消费者无法正常接受售后服务,经营者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也不要盲目听信广告宣传,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辨别商品性能真伪的本领,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

案例二:消费卡遇节便“卡”

案情简介:2022年元月份,消费者毛女士在河南省鄢陵县某超市办了一张消费卡,春节期间在商场消费时却被告知节日期间只能用现金,消费卡暂时不能使用,但办卡时商家并没有说明不能在节假日使用,双方发生纠纷,无奈,毛女士向鄢陵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毛女士可以正常使用消费卡。

案例评析: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行规终究也要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案例三:电饭锅煮饭夹生难退货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许昌市消费者协会开发区分会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于2022年7月12日在开发区长村张某超市购买的电饭锅有质量问题,蒸米煮饭夹生,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不退。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赔礼道歉,为消费者挽回损失80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依法经营是底线,诚信经营是根本,经营者有法不依,漠视消费者权利,终究不是经商之道。

案例四: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消费者刘先生投诉说,某汽车公司宣称“二手车无事故,手续齐全,过户快捷”,购买后却发现是事故车,变速箱出现故障,修理费就要2000元左右,想让汽车公司承担该笔费用,该公司不同意。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经调解,汽车公司承担修理变速箱费用20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随着新媒体的普及,新媒体广告也随之而来,有些商家认为在自己的私人账号发布的信息不能作为广告看待,或者对所做的广告内容不作明确表示,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五:为提成让消费者办分期买车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初,消费者屈女士到建安区消协投诉:2022年2月24日,她在某4S店准备购买一台家用轿车,店长表示分期贷款买车会比全额便宜,就选择了贷款买车,交付首付一万元。之后却发现全额买车比分期便宜,感觉上当受骗了,就要求退款;店长表示需要投诉人再交三万元,之后的事情就不用管了,会把银行贷款结清,手续办完。实际情况是贷款不仅没结清,四万元先期付款也没退还到位。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已交付的车贷由店长偿还,余款两万六千元退还消费者,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人员为了一点提成,糊弄消费者,有失公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六:汉堡变质竟拒绝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0日,鄢陵县的石先生通过美团在鄢陵县某餐饮服务店购买了50元的汉堡套餐,食用时发现汉堡里面的夹肉已经变质,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气味,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就是不处理,无奈,投诉到鄢陵县消协。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向石先生退款并赔偿500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店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

案例七:电动车趴窝商家拒“三包”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5日消费者于女士打电话投诉至建安区消协:说她2019年7月22日在某汽车城里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开回家不到三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行驶驱动电机无法工作,联系商家,对方却推三阻四就是不予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行驶驱动电机,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车辆出现性能性故障要求更换零件的要求合理合法,但经营者不但不积极履行“三包”义务,还以各种理由推诿塞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例八:买辆新车变成了四手车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2日,消费者叶女士在许昌某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4000元的新能源电动汽车,通过车辆登记证发现该车已经过户了三次,自己是第四个车主,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汽车续航里程与新车标注的续航里程严重不符,叶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3月7日,叶女士向专业分局进行了投诉。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叶女士将涉事车辆退还(保证车辆没有大的碰损),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及赔偿费用共八万元整。

案例评析:经营者宣传的“新车”变成了“四手车”,“内部过户”变成了“实际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逾越了法律红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九:网购浴室柜配件“姗姗来迟”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7日,武汉市的朱先生通过京东购物平台在长葛市某家具公司购买了一套浴室柜,收到货后发现货物缺少把手、配套镜子、螺栓等配件,多次和经营者沟通无果,遂电话投诉到长葛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补齐配件并给予减免货款200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经营者有错在先,知错不改,态度傲慢,不是经商之道,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十:“有诺不践”项链迟迟不予调换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3日下午,消费者王女士在禹州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当时营业员承诺购物后七日内可调可退;王女士戴了两天后有些后悔,对项链坠的造型不太满意,就想着去调换一条,但是珠宝店推三阻四就是不予调换。无奈,王女士到禹州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调解处理纠纷。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 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经调解,珠宝店最终为王女士调换了项链,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珠宝店“有诺不践”,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经商原则,是对市场规则的不尊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