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许昌某酒店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显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编号为CJSP202202193《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依据及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从魏都区文化路菜市场一个体工商户店里购进芹菜15kg,进价为3元/kg,抽检用2.95kg。芹菜在该店制作成“芹菜炒肉丝”,按盘销售,每盘售价22元,每盘成本15元,共制作销售16盘,当天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361元,当事人销售该芹菜菜品无税费支出,违法所得计112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只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局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3.罚款5100元。

    案例评析:(一)一般查处芹菜、豆芽等食用农产品案件大多都是在超市、商场中发现的,本案是执法人员在抽检餐饮单位的食用原料时发现的,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重视。该案中,抽检结果出来以后,产品已消费,召回难,因此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食品原料生产商等源头产品的抽检力度,对餐饮企业应主要抽检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完善产品抽检体系。(食品料合规是食品合规的前置要求,餐饮企业必须熟知我国有关食品原料方面的标准法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建立跨部门协查机制,快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本案中,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快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