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6月30日,时女士在禹州市某文化服务中心给孩子报了个暑假补习班,补习费用1700元。双方约定,如果消费者5天内反悔可以全额退还补习费用。刚刚上了3天课,因家中有事,孩子无法继续学习。时女士便要求全额退还补习费用,该中心推三阻四不予退还。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调解,该中心退还时女士现金17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讲究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