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许昌长久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3台5吨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常使用,操作人员正在操作使用电动单梁起重机,但其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于6月12日前对上述违法进行整改。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仍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并且仍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魏都区分局于2019年6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电动单梁起重机是起重机械的一种,按其分类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其操作应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本案中,许昌长久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极大,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