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宝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压力管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但未办理安装压力管道相应的特种设备告知手续。我局对该公司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4月16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在进行压力管道安装,仍未办理相关特种设备告知手续。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特种设备告知手续即行安装压力管道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魏都区分局于2019年5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都有特殊要求。就压力管道而言,其施工单位需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安装前安装单位资质、管道安装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装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材料需进行备案,履行安装告知手续。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