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要受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9-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

20196,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鄢陵县乐鲨游泳俱乐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186月,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制定统一模式的《乐鲨游泳健身会员合约》。合约中第四条:“本俱乐部为实名制,会员须持卡进入,会员不得擅自暂停会籍、转让、转借他人使用;如忘记携带会员卡,应凭会员卡号和本人身份证进入俱乐部,本俱乐部不认可任何口承诺;如须转卡,会员本人须持卡到前台办理相关手续,手续费为会籍有效剩余价值20%及制卡费50元人民币”。第五条:“一年中可停卡共计最高6个月,一个月起停,其中一个月免费;如超出免费停卡期限,本俱乐部将收取人民币三十元作为申请保留停卡期限的费用,停卡的时间相应顺延,如女会员处于孕育期,可凭医院证明,享受本俱乐部的特惠政策(免费停卡最长车续12个月)”。第七条:“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退费,赠送的会籍时间,不得办理停卡及退费等”。当事人单方面设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一定程度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之规定,构成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此,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点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单方面设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一定程度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要求,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