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随口乱说不应该 欺骗顾客遭重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6-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

襄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经销保健酒的经营户在其经营场所对所经销的xx酒进行演示、说明,宣传内容是“xx酒能培育出酒中对人体有益的微生物1760余种”、“该酒由108味中草药制成的药曲与5种粮食发酵而成,每天喝一至二两可起到活血化瘀、排湿、祛寒消除疲劳的功效”,当事人提供不出“xx酒能培育出1760余种对人体有益的微生物及由108味中草药制成的药曲”等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查处之日,经营额为2795000元。

该经营户利用口述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527日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酒是由水、酒精和多种有机物组成,不具备治疗疾病的特性,凡是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对待商家的宣传,甄别是否虚假宣传,消费者应当注意一下三点:一是看销售资质,消费者无论是到实体商店还是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都应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二是仔细观察商品包装,阅读说明书,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商品 ,不要购买标签和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效的产品;三是购买商品不要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要仔细甄别,所有的非医药类产品声称有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