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8月7日,李先生在某电器店购买一台价格3000元的某品牌彩电,使用2个月后,电视出现问题且修理两次未能修好。李先生告知经销商后,经销商不予退货,双方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工商所投诉。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李先生购买的电视出现问题并且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应负责更换或退货。经过工商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商家子以换货,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处理此次纠纷不仅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同时,帮助经销商树立了正确的营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