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引起的纠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4-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17年10份消费者张女士在某品牌电动车门市购买72V天能电池一组,并在2018年3月份时因电池续航问题到该地工商质监所进行了投诉,经调解,商家给投诉人更換一组新电池:2018年8月份同样因电池问题到店家要求进行更换电池,商家同样子以更换:2018年9月30日,投诉人又因电动车续航问题第三次进行了投诉,该地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了调解。

处理依据和结果经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销售、安装的电池为正规产品。对于投诉人投诉的基本经过也予以承认,但店家认为消费者所购电池第三次出问题时,已经超过电动车电池免费更换的期限,因此拒绝免费更换。

经调查:该电动车电池生产企业三包中明确规定了“电池6个月出现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的内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商家最终给投诉人更换了新的电池。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商家予以更换、退货或修理,但消费者往往会遇到商家在更换商品后三包有效期不予以重新计算的问题,当更换的商品再次出现问题,商家以商品已超过三包有效期不予以更换、退货或修理。消费者因不清楚更换后三包有效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只能够哑巴吃黄连自认吃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质量有保障的品牌产品,弄清商家的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