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4月11日消费者席先生在京东商城ishop数码专营店花费80元购买一块华为mate8原装电池,收到货后发现有三处疑点:一是电池外观与网站图示不一样;二是与原装电池对比发现没有“华为”的“莲花”标志;三是电池尺寸、重量及厚度与原装电池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无法安装使用。之后,席先生致电京东客服反映该店售假行为,京东商城对此表示歉意,以赠送60元京东券作为补偿,但就提出的售卖假冒伪劣手机电池事件一直不做任何处理。消费者于2017年4月28日向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洛阳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店售假行为符合《消法》第55条规定,欺诈行为成立。经过多方努力,京东商城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了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共计1160元整。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消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京东商城作为知名商城,销售假冒商品,已涉嫌违法;在事情发生后,并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以赠送60元代金券草草了事,对消费者的质疑推诿拖延,实际上是在变相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经过后期多次沟通,京东商城方面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