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0月9日,禹州市的靳某电话投诉说,今年7月份他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一家汽车4S店参加了一个促销活动,在推销员极力推荐下向该汽车4S店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交定金时汽车4S店经理李某许诺如果价格谈不拢,定金可以退。但是后来,靳某经过多方咨询,认为该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不是促销的价格,要求退定金。但汽车4S店认为所付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是靳某违约在先,不愿意退钱。靳某多次找该汽车4S店协商要钱,但该店工作人员置之不理。无奈,靳某打电话投诉到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虽然消费者缴纳的是定金,但是,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却不是促销价格,并且曾经对消费者承诺如果价格谈不拢,定金可以退,说明经销商违约在先,理应双倍退还消费者定金才对。经调解,经销商全额退还了10000元定金。
案件评析:企业利用自己在消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肆无忌惮的曲解法律条款,毫无顾忌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契约精神日益受到尊重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和谐消费环境,是应当予以摒弃的陋习恶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