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确保我市空气质量达标,按照省局、市委市政府、市大气办要求,2018年12月,许昌市工商局委托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我市流通领域销售的民用洁净型煤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共抽检12批次,经检测,2个批次不合格。公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下架不合格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抽检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