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11-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按照11月3日河南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12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工作。
    一是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工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是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工商部门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同时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是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是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不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是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