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与工商总局联合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社会应用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2-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体工商户到银行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个体工商户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由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银行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无须录入。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个体工商户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应及时通知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涉及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掌握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关制度,指导辖区内银行规范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各银行应积极向客户宣传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办事指南,避免因证照整合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