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许昌哈乐电商有限公司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交证据材料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23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哈乐电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0日,我局对许昌哈乐电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你(单位)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信息和我局实际调查情况,我局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至四项之规定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询问通知书》(许市监询通〔2026〕168号)、《限期提交证据材料通知书》(许市监限提〔2026〕60号)。

为保障你(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询问通知书》(许市监询通〔2026〕168号)、《限期提交证据材料通知书》(许市监限提〔2026〕60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分局721室领取:

1.《询问通知书》(许市监询通〔2026〕168号)并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并依法处理;

2.《限期提交证据材料通知书》(许市监限提〔2026〕60号)并提供材料,逾期不领取、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送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分局721室

联系人:李丽丹、史彩红

联系电话:0374-3372865

 


1.《询问通知书》(许市监询通〔2026〕168号).pdf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许市监限提〔2026〕60号).pdf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