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许市监罚告〔2026〕1406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18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关于转办市局登记企业吊销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6年9月28日、10月14日,我单位分两次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地址邮寄两次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规定,你单位被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6年9月10日,我单位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局发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许昌万恒碳酸钙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标明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截至目前,未收到上述单位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2026年10月13日、14日,我单位通过你单位登记时提供的电话联系你单位,均显示是空号。

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崔万里、常淑颖 联系电话:0374-3392722   

联系地址: 烟行街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二所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