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吊销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16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许市监罚告〔2026〕325号

 

河南天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注册登记的住所地许昌市南环东路9号进行检查核实,无法联系上你(单位);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2次邮寄提示函均被退回;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的规定,可以认定你(单位)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单位)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已分别于2024年07月04日、2025年07月04日、2026年07月06日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你(单位)仍未补报相关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刘永鹏 李  浩  联系电话:0374-2337926               

联系地址:许昌市东城区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B座822室。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