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吊销长葛市泰和昌号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16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许市监罚告〔2026〕322号

 

长葛市泰和昌号工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无你单位的经营场所,执法人员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你单位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已分别于2022年7月12日,2023年7月6日、2024年7月4日、2025年7月4 日、2026年7月6日依法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3日,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补报相关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世杰、刘栋    联系电话:0374-2129156               

   联系地址:许昌市芙蓉大道6号金融大厦712室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