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吊销许昌荷港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10-16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许市监罚告〔2026〕327号

许昌荷港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7月13日,接市局《关于转办市局登记企业吊销清理工作的函》,函中要求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拨打你单位注册时预留的电话:15939940099,电话接通后,经沟通,接电话的同志不是朱黑汉,当时该公司注册登记时预留了该同志的手机号,接电话的同志称该公司的法人朱黑汉已于前几年去世。

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见证人--许昌市建安区榆林乡东榆林社区村支部书记、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核查,经东榆林社区村支部书记介绍,该公司从未开展经营,并确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黑汉已于约五年去世。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见证人签字。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2026年7月24日,经批准,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登记注册的地址无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你单位自2020年度起,连续5个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已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2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12月22日、2024年7月4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你单位仍未补报相关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026年7月9日,我局在许昌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在公告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反馈意见。

2026年8月4日,许昌市建安区东榆林村村民委员会向执法人员出具《死亡证明》1份,证明:榆林乡东榆林村七组村民朱黑汉,男,身份证号411023194704106015,于2022年2月13日因病死亡。

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你单位登记的住所实际不存在,且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朱黑汉已去世。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的规定,可以认定你单位无法联系。

2026年9月10日,我局分别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商务局发送了《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许昌万恒碳酸钙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营业执照征求意见的函》,两家单位均已签收且未在回函期内反馈意见。

你单位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白玲、徐铭蔚 联系电话:03743135628               

联系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709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