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6-09-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名单附后)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374-8880985

联系地址: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禹州市行政南路70号)

附件:拟吊销禹州市志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890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