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市监先处告〔2023〕01号
本局于2023年9月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许市监强制〔2023〕DC10号)、2023年9月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许市监强制〔2023〕DC11号)、2023年9月9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许市监强制〔2023〕DC12号)、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许市监强制〔2023〕DC13号)扣押了存放于冷库的涉案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扣押物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将扣押物品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请物品权利人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并接受涉案物品调查。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或申请并接受涉案物品调查的,本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处置,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魏会民 杨卫宽 联系电话:0374-233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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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