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80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豫食药监稽〔2018〕155号)已于2022年7月25日公告废止。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废止《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许食药监〔2016〕56号)。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