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冒用
陈素红身份进行股东登记
(备案)决定书
许市监撤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6266550X0
法定代表人:任恒业
经营场所:许昌市建设路春秋广场东天伦大厦九楼
2021年1月下旬,我局接到陈素红寄来申请撤销股权登记事项邮寄件,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13日(股东会日期为2014年3月6日)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在未经陈素红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陈素红的名义,将陈素红变更登记为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002民初5188号,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任恒业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撤销冒用原告陈素红姓名所进行的股东登记;二、被告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任恒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素红赔礼道歉,公示原告陈素红不是被告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消除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实事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决定撤销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13日、2014年8月19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5月19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河南良友实业有限公司冒用陈素红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备案)决定书》许市监撤字〔2021〕第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华东、潘耀华 联系电话:0374-2977037
联系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叉口创业大厦(B座)0628室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