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成品油、车用尿素商品质量
抽样检验细则
为了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职责,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成品油及车用尿素商品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本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要求,规定了在本次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中的工作内容、抽样程序、检验依据和结果判定。本方案适用于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流通环节类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商品范围包括 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
本方案经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
本方案参考以下文件相关内容制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1
表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6 |
/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车辆相关产品 |
/ |
4.1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351-2017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4.2被抽检商品标示的是国家标准的按照明示的国家标准判定。
4.3承检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将来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组织单位。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商品。优先抽取企业主导商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市场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购进的商品(特殊情况除外)。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见表2-1
表2-1 抽样商品数量
抽检商品 |
抽检数量 |
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车用乙醇汽油 |
4L |
2L |
2L |
车用柴油 |
4L |
2L |
2L |
车用尿素 |
4L |
2L |
2L |
注: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5.3样品处置
8.3.1现场封样: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商品名称以及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检验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销企业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5.3.4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备用样品留存经销商或生产企业。
5.4抽样程序
为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保障检测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检测机构应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5.4.1组织单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工作证明。并承诺抽样人员不参与检验,检验人员不参与抽样。抽检人员均不得泄露与样品有关的一切信息。
5.4.2抽检时准备流通环节商品抽检工作单,流通环节商品抽检工作单包含抽检商品所有信息,样品基本信息以及经销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填写完毕后由执法人员、抽检人员和经营者三方共同签字,然后由抽检人员编写抽检原编号。
5.4.3根据流通环节商品抽检工作单原编号填写封条,封条只包含抽检商品的基本信息。封条信息上不得显示与样品本身基本信息之外任何有关的信息。
5.4.4工作人员应对整个抽样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保证抽样的规范性、真实性。
5.4.5需买检样的商品,组织单位以商品标价价格购买(样品购买费用可由承检单位先行垫付),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5.4.6接触样品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与样品有关的信息。
5.4.7承检单位需告知经营者严禁私自拆封、调换、毁损备样,以确保复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果备样被私自拆封、调换、毁损,则视为放弃复检权力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检验项目见表3-1
表 3-1 检验项目
商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标准 |
检验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车用乙醇汽油 |
抗爆性 |
GB 18351-2017 |
GB/T503-2016 GB/T5487-2015 |
|
● |
胶质含量 |
GB/T8019-2008 |
|
● |
||
硫含量 |
SH/T0689-2000 |
|
● |
||
机械杂质 |
GB/T511-2010 |
|
● |
||
水分 |
SH/T0246-1992 |
|
● |
||
乙醇含量 |
NB/SH/T0663-2014 |
|
● |
||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 |
NB/SH/T0663-2014 |
|
● |
||
烯烃含量 |
GB/T11132-2008 |
|
● |
||
锰含量 |
SH/T0711-2002 |
|
● |
||
铁含量 |
SH/T0712-2002 |
|
● |
||
车用柴油 |
硫含量 |
GB19147-2016 |
SH/T 0175-2004 |
|
● |
闪点 |
GB/T 261-2008 |
|
● |
||
馏程 |
GB/T 6536-2010 |
|
● |
||
密度 |
GB/T1884-2000 |
|
● |
||
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 |
SH/T 0806-2008 |
|
● |
||
总污染物含量 |
GB/T33400-2016 |
|
● |
||
车用尿素 |
尿素含量 |
GB29518-2013 |
GB29518-2013 |
|
● |
碱度 |
GB29518-2013 |
|
● |
||
缩二脲 |
GB29518-2013 |
|
● |
||
醛类 |
GB29518-2013 |
|
● |
||
不溶物 |
GB29518-2013 |
|
● |
注:①A类a: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 B类b: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以上表格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样品交接要求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3.2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3.3若被检商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1判定依据
7.1.1被抽检商品标示的是国家标准的按照明示的国家标准判定。
7.2判定要求
7.2.1如被抽检商品标示的质量等级高于或包含该商品标示标准规定的等级,按标示的质量等级判定。
7.2.2如被抽检商品标示的质量等级低于该商品标示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按该商品标示标准的最低等级判定。
7.2.3如被抽检商品标示的质量等级不规范,按该商品标示标准的最低等级判定。
7.3结果判定
经检验,本次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任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商品不合格。
8.1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指定委托代理人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保存样品一方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8.2对判定不合格的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2.1复检机构由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
8.2.2复检机构收到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复检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检工作。
8.2.3复检费用包括复检检验费用,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的还包括备份样品购置费用。以上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不合格的,其费用(备样样品费用及复检测试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合格的,其费用(备样样品费用及复检测试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申请人需向许昌市市场监督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报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