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企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9-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当事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附件)。

经查: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均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执法人员通过对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及对企业经营场所核查函邮局退回件显示当事人在其核准注册地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年报已被移入异常名录;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出具企业经营信息登记表显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一年内税务信息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注销,或者查询不到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邮寄信件邮局退回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信息状态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发布的公告等。

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均收到退回件。202072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吊销企业名单》在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魏都区市民之家行政窗口进行公告送达,现发布公告60日期限已届满,以上企业应当在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但逾期我局仍没有收到以上企业的申请,视其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魏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吊销企业名单

 

                       

 2020年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