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朴诚鞋帽店: 本局于 2020 年8月1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许市监魏告字〔2020)A008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耐克”专用权运动鞋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店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先后在淘宝网上购进带有“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58双,至立案查处之日止,尚未有售出,货值金额为7772元。2020年5月19日,经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显示其中58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无异议。你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店作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耐克”牌运动鞋58双;3、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贾卫东、黄晓君 联系电话:2666562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