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8-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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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2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市监魏工商处【202011号)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本局2020年2月25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行政窗口公告送达,至2020年4月27日该处罚决定书公告期间已满6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现依法于2020年8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许市监催【202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娄晓  高天辉 联系电话:0374——3311976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2020年85日

附件: 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