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仁德医院:
本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市监 工商东处【2019】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现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市监东催【2020】01号《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