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5-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朱云霞、朱军锋、张志勇、时艳伟等许昌市西湖公园“飞鹰”设备运营所有人:

本机关于 2018 8 23 日送达你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许魏)质监罚字〔2018T03),你们(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催告你们(单位)履行义务。本局决定向你们(单位)发出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许魏)质监催执字〔201901)。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可前来机关(地址: 天宝路魏都区人民政府349房间 ,联系人:吴晋;联系电话:0374-2627779)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特此公告。

             

 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魏都区分局

                       2019517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许魏)质监催执字〔201901

 


附件: 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