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霞、朱军锋、张志勇、时艳伟等许昌市西湖公园“飞鹰”设备运营所有人:
本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送达你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许魏)质监罚字〔2018〕T03号),你们(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催告你们(单位)履行义务。本局决定向你们(单位)发出《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许魏)质监催执字〔2019〕01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可前来机关(地址: 天宝路魏都区人民政府349房间 ,联系人:吴晋;联系电话:0374-2627779)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特此公告。
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魏都区分局
2019年5月17日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许魏)质监催执字〔201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