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工商局关于2017年查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7-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17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广告监管力度,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电视、广播、报刊以及互联网上的各种虚假广告特别是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取得了明显成效,并有力地净化了全市广告市场环境。现将我市2017年上半年已查处终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公告如下:

案例一、许昌市****医院利发布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至6月16日3次在某报(另案处理)发布标题为“手术治疗糖尿病又添新****医院糖尿病及减重治疗中心为一名体重226斤患者治愈糖尿病”的广告,其中以患者吴女士、刘女士、张大娘的名义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和治愈效果,并以医生名义介绍“胃流转手术是目前唯一能治愈糖尿病的方法,具有创伤小、风险低、恢复快、不复发等优点”的断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综上所述,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许昌市****医院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份在郑州印制名为“**男人”的广告宣传册500本,每本价格1.2元,费用600元。印制后,2017年1月份在医院的导医台和医院门口发放做广告宣传。宣传页主要内容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宣传的行为。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综上所述,许昌市建安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罚款8000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许昌市****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销售中分别于2016年5月和2016年8月以每张0.15元的成本,印制主要内容为“***尊居许昌新区行政副中心,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快捷方便,3分钟直达许昌新区高速路口,10分钟可达高铁站和候机楼,京港澳高速入口直达省会郑州。”的广告宣传页30000张和20000张,一部分雇人发给许昌市区过路行人,一部分在售楼中心发给客户。广告印制费用共计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综上所述,许昌市建安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罚款10000元元的行政处罚。

四、许昌市***&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

当事人于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路段设置发布了“五证齐全、准现房、即买即赚、120m新区地标,36-88㎡商住两用公寓,买到即赚到、等内容的户外广告。该广告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经查证该户外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41246元。当事人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且广告中的房源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综上所述,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1246元元的行政处罚。

五、****电视台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电视台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利用字幕飞播形式为某医院(另案处理)播出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医院特聘《风寒湿痹口服液》发明人***专家来我院长期主诊。专业治疗:风湿、类风湿、颈肩腰腿痛、产后风湿、腰椎间盘突出等症。***电视台收取广告费4500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30日利用字幕飞播形式播出某牙科(另案处理)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收取广告费9000元。***电视台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综上所述,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3500元、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