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区一家燃气灶具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存在产品标识不全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核实,标识不全的燃气灶是店主于2012年购进,由于时间过久,导致产品标识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五项内容。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要求店主立即下架上述燃气灶,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燃气灶具的质量关系千家万户的安全。2019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0年12月24日发布的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对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家购买质量合格的燃气灶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