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
近期,在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部分商家在网络销售中存在虚标原价、虚假打折或宣称的低价商品与服务到店时拒不提供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网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各电商平台要积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