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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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和引导更多企业提升质量、树立标准、打造品牌,助推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构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优势。许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编拟了《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时间: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4日。
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374-3135989
电子版请发至邮箱:xczlk2009@126.com
附件: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奖励在质量强市建设和质量提升行动中实绩突出,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许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细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三个奖项。每两年一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家。对在评审中达到500分以上且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授予许昌市质量创新奖。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许昌市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审议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评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评审制度,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方法、经验及应用成果。
第七条 秘书处可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组实施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上发布评审申报公告。
第九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提名奖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2年自评良好;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
第十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2年以上,并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品牌优势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书,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荐意见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六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
第十七条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对列入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评委会审议的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展示结果情况,评委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市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市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公示的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向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杯。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颁发给组织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评审制度实施,确保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十七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组织和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义务:
(一)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 获奖组织获奖后3年内,每年应如实填写《许昌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的,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许昌市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者其他违反许昌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20〕23号)同时废止。